1、改性沥青可单独或复合采用高分子聚合物、天然沥青及其他改性材料制作。
2、各类聚合物改性沥青的质量应符合表4.6.2的技术要求,其中PI值可作为选择性指标。当使用表列以外的聚合物及复合改性沥青时,可通过试验研究制订相应的技术要求。
3、制造改性沥青的基质沥青应与改性剂有良好的配伍性,其质量宜符合表4.2.1-1中A级或B级道路石油沥青的技术要求。供应商在提供改性沥青的质量报告时应提供基质沥青的质量检验报告或沥青样品。
4、天然沥青可以单独与石油沥青混合使用或与其他改性沥青混融后使用。天然沥青的质量要求宜根据其品种参照相关标准和成功的经验执行。
5、用作改性剂的SBR胶乳中的固体物含量不宜少于45%,使用中严禁长时间曝晒或遭冰冻。
6、改性沥青的剂量以改性剂占改性沥青总量的百分数计算,胶乳改性沥青的剂量应以扣除水以后的固体物含量计算。
7、改性沥青宜在固定式工厂或在现场设厂集中制作,也可在拌和厂现场边制造边使用,改性沥青的加工温度不宜超过180℃。胶乳类改性剂和制成颗粒的改性剂可直接投入拌和缸中生产改性沥青混合料。
8、用溶剂法生产改性沥青母体时,挥发性溶剂回收后的残留量不得超过5%。
9、现场制造的改性沥青宜随配随用,需作短时间保存,或运送到附近的工地时,使用前必须搅拌均匀,在不发生离析的状态下使用。改性沥青制作设备必须设有随机采集样品的取样口,采集的试样宜立即在现场灌模。
10、工厂制作的成品改性沥青到达施工现场后存贮在改性沥青罐中,改性沥青罐中必须加设搅拌设备并进行搅拌,使用前改性沥青必须搅拌均匀。在施工过程中应定期取样检验产品质量,发现离析等质量不符要求的改性沥青不得使用。
聚合物SBR改性沥青技术要求
注:(1)若在不改变改性沥青物理力学性质并符合安全条件的温度下易于泵送和拌和,或经证明适当提高泵送和拌和温度时能保证改性沥青质量,容易施工,可不要求测定135℃运动粘度。
(2)储存稳定性指标适用于工厂生产的成品改性沥青。现场制作的改性沥青对储存稳定性指标可不作要求,但必须在制作后,保持不间断搅拌或泵送循环,保证使用前没有明显的析。
(3)如果确实困难,SBR改性沥青的粘韧性和韧性指标可以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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